一笔追讨了7年的142万元工程欠款,经法院终审判决,成为遥不可及的泡影。一边是民工的工资无法足额发放,一边是不仅工程款无法收回,施工方反倒成被告,还被判向欠款者赔偿。
7年追讨工程款反成被告 在贵州省贵阳市繁华的市西商业街上,有一幢建设了11年仍未完工的商厦。11年来,这幢名为“市西裕华商厦”的大楼,见证和经历了贵阳房地产市场的种种变迁,到今天仍然深陷乱局,无法展现它完整的容颜。 记者见到市西裕华商厦的施工单位中建四局一公司项目处经理陈正文时,被“折磨”了多年仍未追讨到工程款的绝望表情深深地烙在他的脸上。据陈正文介绍,1995年,中建四局一公司为贵州裕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修建市西裕华商厦。在当时地产市场不够规范的背景下,一些房地产公司利用各种关系拿到了许多黄金地皮,依赖银行贷款进行开发。然而在开发过程中,资金短缺的矛盾让贵阳诞生了众多被老百姓强烈诟病的烂尾楼。 正是由于资金短缺,裕华公司只为商厦办理了5层裙楼的规划证和施工许可证。为了尽早交付使用,裕华公司在没有完善手续的情况下修建了6层、7层。正是这两层没有手续的建筑,使中建四局一公司后来在追讨工程款时,陷入了无休止的三角债中。 1999年,裕华公司因为欠下银行的大笔贷款无法如期归还,已经难以完成市西裕华商厦的开发,于是以1000万元作价,把商厦6层以上的开发权转让给了贵州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建四局一公司是一家老牌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多年来一直垫资修建商厦,这也是地产市场通行的做法,不垫资就拿不到项目。其始终没有怀疑在项目完成后,能够顺理成章地拿到该得到的工程款。 按照约定,隆发公司在取得开发权后,要承担裕华公司所欠中建四局一公司工程款的偿还责任。到了2002年初,中建四局一公司在多年未从裕华公司追讨到工程款的情况下,无奈地把支付工程款的希望寄托到了隆发公司的身上。说起这段往事,陈正文倍感无奈,中建四局一公司已经自己掏钱支付了一部分农民工工资,尚有部分等着这笔工程款来支付。而那些付出了劳动的农民工多年没有领到工钱,不了解其中内幕的人,总是把道德谴责的矛头对准中建四局一公司。 2002年2月10日,中建四局一公司与隆发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并经贵州省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隆发公司承担中建四局一公司修建6、7层的工程款142万元。然而在支付这142万元的前提条件里,有一条约定把中建四局一公司引上了被告的席位:一公司应在2002年4月1日完成修建的6、7层楼的质量验收。作为施工方,中建四局一公司无权组织相关部门对建筑进行质量验收,只有建设方有这个义务和权利。因而,这一条款,实际上就为中建四局一公司在追讨工程款的道路上陷入乱局提供了“理由”。 正是基于这一条款,隆发公司随后以6、7层楼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拒付142万元工程款,并在2004年一纸诉状把中建四局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建四局一公司把6、7层楼自行拆除,并赔偿违约金50万元。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次判决中均认定:在《付款协议》中约定中建四局一公司应于4月1日前完成质检验收的条款,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法院两次驳回了隆发公司的请求。 然而隆发公司不服,两次上诉至贵州省高院。省高院两次否决了贵阳中院的判决,并在终审判决中,判令中建四局一公司陪偿隆发公司损失50万元。这一出人意料的判决,让中建四局一公司经理陈正文直喊荒唐,他说,在这场三角债的纠纷中,法院不管怎么判,总不能判追讨工程款不对吧。他认为,高院的判决忽略了中建四局一公司和隆发公司客观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
隆发公司的表现令人费解 记者拨通了隆发公司代理律师的电话,话筒里传来的是代理律师不耐烦的声音:“我不接受采访,我已经不是隆发公司的代理律师。”随后粗暴地挂断了电话。 记者决定直接找到隆发公司,按法律文书上提供的信息在贵阳市区里开车转了一天,也没有找到隆发公司准确的办公地点,找到的地方都说已经搬走了。 记者来到了市西裕华商厦的建设工地。曾经停工多年的工地已经有工人在动工。原先由中建四局一公司修建的6、7层楼已经被隆发公司自行拆除,因为隆发公司已经有了新的规划和设计,对其来说,一公司修建的6、7层楼因为不符合新的设计,已经不需要了。陈正文认为:拒付142万元工程款最深层的原因,正是因为隆发公司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设计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6、7层已经落伍了,必须有新的设计才能有更大的盈利,他们不愿意去为在他们看来已经毫无用处的这两层楼付钱。 隆发公司自行拆除了6、7层楼,使得各方人士对其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提出质疑:你说有质量问题,为什么没有定论就自行拆除?贵阳市中院也在判决中认定隆发公司实际上是放弃了“质量问题的抗辩权”。 2005年,隆发公司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要求中建四局一公司赔偿其损失300万元,然而隆发公司没有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更令人奇怪的是,一门心思打官司的隆发公司,却突然一反常态,在2005年6月8日,与一公司在第三方的见证下,签订了《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隆发公司同意支付一公司工程款142万元。然而事隔不久,隆发公司就违反《和解协议》,再次提起诉讼。中建四局一公司律师程朝华认为:隆发公司如此反复无常的表现让人费解。
争议:终审判决“错判”了吗? 贵州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中判令隆发公司不承担与中建四局一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判令中建四局一公司赔偿隆发公司损失50万元,判决书中的理由是:6、7层楼未取得规划证和施工证,且未完成质检验收,客观上使隆发公司支付1000万元对价取得的开发权不能及时行使。 这一判决引起强烈争议,中建四局一公司代理律师程朝华认为:“在本案中,并没有由一公司‘负责’或者‘组织’质检验收的条款,中建四局一公司也无权这么做,该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它完全履行了由合同和法律要求的义务。更何况,该工程实际上已经由建设单位裕华公司组织进行验收。” 记者在贵阳市规划局采访时得到确认:规划证由建设方负责办理,只有办理了规划证后,施工方才能取得施工证。也就是说,6、7层楼未取得规划证和施工证的责任先在裕华公司,后在隆发公司,与一公司无关。多年来,贵阳市为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适当采取边施工边办手续的做法,6、7层楼也是在这样特殊的背景下诞生的,贵阳市规划局也一直采取积极的姿态为6、7层楼办理规划证。贵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冷传莉在认真分析后认为:在本案中,未办理规划证和施工证不能成为判令中建四局一公司赔偿的理由。至于说到隆发公司支付1000万元对价取得开发权,则更是与中建四局一公司无关了,这是隆发公司与裕华公司之间的事情。陈正文告诉记者:“我只是一个追讨工程款的人,你的开发权不能正常及时行使,和我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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